2009年1月2日 星期五

2-38 城隍笞與土神匿

幽明異路,人所能治者,鬼神不必更治之,示不瀆也;幽明一理,人所不及治者,鬼神或亦代治之,示不測也。

戈太僕仙舟言,有奴子嘗醉寢城隍神案上,神拘去笞二十,兩股青痕斑斑,太僕目見之。

杜生村,距余家十八里,有貪富室之賄,鬻其養媳為妾者,其媳雖未成婚,然與夫聚已數年,義不再適。度事不可止,乃密約同逃,翁姑覺而追之,二人夜抵余村土神祠,無可棲止,相抱泣。忽祠內語曰:「追者且至,可匿神案下。」

俄廟祝踉蹌醉歸,橫臥門外,翁姑追至,問蹤跡,廟祝囈語應曰:「是小男女二人耶?年約若干,衣履若何,向某路去矣。」翁姑急循所指路往,二人因得免。

乞食至媳之父母家,父母欲訟官,乃得不鬻。時祠中無一人,廟祝曰:「吾初不知是事,亦不記作是語。」蓋皆土神之靈也。



戈仙舟,太僕。